|使用禁用物质生产化妆品!广州5家化妆品企业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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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使用禁用物质生产化妆品!广州5家化妆品企业被吊销
南都讯 采访人员杨丽云 实习生谭嫒婷7月20日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5则《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公告显示 ,广州帅影、露姿等5家化妆品企业存在“使用禁用物质生产化妆品”、“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违法行为 , 被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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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帅影6款染发膏不合格
违法行为存在明显主观故意
经查 , 广州市帅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6款产品检验不合格 , 其中“帅影染发膏(自然黑)”(规格60ml*2/盒;批号:0415C2171)检出禁用成分“邻氨基苯酚” , 认定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帅影染发膏(栗棕色)”、“帅影染发膏(红色)”、“帅影染发膏(紫色)”、“帅影染发膏(自然黑)(240ml)”四款产品检出配方以外的染发剂成分 , 与许可配方成分不一致 , 认定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此外 , “美源发之神染发膏(自然黑)”(规格500ml*2;生产日期2016/09/30)产品检出“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成分超出使用限值 , 存在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 。
经过调查取证 , 广州市帅影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按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配方组织生产 , 生产涉案产品未对原料进行质量控制 , 导致其产品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 , 其违法行为存在明显主观故意;生产过程中未按相关规范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 , 未对原料没有进行查验 , 未建立原料使用档案 , 未索取原料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 严重违反化妆品生产工艺规程;且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 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7月2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6336元 , 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31680元的行政处罚 , 因此 , 广东省药监局决定给予该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多款祛斑霜检出禁用物
据检查结果 , 广州市美威化妆品有限公司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10月13日生产的化妆品“金至尊美斯祛斑霜”(批号:MPO913A , 20g/瓶)、“靓嘉丽美颜祛斑四合一(靓嘉丽祛斑霜)”(批号:MPO727A , 20g/瓶)、“冰巧潘姿精装金美美坊祛斑霜”(批号:MP0913A , 20g/瓶)均检出化妆品禁用物质“苯酚” 。
据了解 , 苯酚是一种常见的化学品 , 是生产某些树脂、杀菌剂、防腐剂以及药物(如阿司匹林)的重要原料 。 慢性中毒可引起头痛、头晕、咳嗽、食欲减退、恶心、呕吐 , 严重者引起蛋白尿 。 此外 , 苯酚对环境也有危害 , 对水体和大气可造成污染 。
经查实 , 美威生产的涉案产品数量较多(3540瓶) , 涉案货值较大(违法所得共28129.5元);也无法提供涉案批次产品使用原料的档案、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未按相关规范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 , 对原料没有进行索票索证 , 导致产品被检出禁用物质苯酚 。 严重违反了化妆品生产工艺规程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除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本案中已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28129.5元和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140647.5元的行政处罚外 , 广东省药监局决定给予该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广州兰姿和广州露姿生产销售
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值得一提的是 , 广州市兰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露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均因“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被广东省药监局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据处罚决定书信息 , 广州市兰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海维斯植物芳香染发膏(橙色)”(批号:DF20160102)、 “海维斯染发焗油膏(黄色)”(生产日期:20161216)、“海维斯润黑发露(自然黑)”(生产日期:20170529)、“海维斯植物芳香染发膏(绚丽紫)”(生产日期:20170625)等 , 共计生产3426盒 , 以单价1.90-4.00元/盒销售 , 共计销售3384盒 , 合计金额8093.60元 , 即违法所得为8093.60元 。 除广州市局此前的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8093.00元、并处5倍罚款40468.00元的行政处罚外 , 广东省药监局决定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广州市露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7日 , 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黄金蜗牛补水保湿防晒露”等共50种产品 , 销售数量为142727盒 , 销售金额为317254.38元 。 除退货、召回的产品外 , 实际销售109593盒 , 销售金额237865.38元 , 即违法所得为237865.38元 。 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 , 上述50种化妆品认定为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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