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卢氏一13岁女孩网红桥上受伤骨折,法院这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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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红桥体验玩耍时膝盖受伤,责任该谁担?日前,三门峡市卢氏县发生一起在某游乐场玩耍时受伤案例,受害人家属将卢氏县某水上乐园游乐场和网红桥经营者余某、李某、郭某告上法庭。7月21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在2020年5月5日下午5时许,13岁女孩梁某与同学小郭相约到位于卢氏县城某公园内的水上乐园东侧体验网红桥,在每人支付10元门票费用后,二人进入到园内网红桥玩耍。玩耍过程中,梁某从西边的网红桥上跌落,上到桥上再次跌落。之后梁某感到右腿膝盖疼痛,影响到正常行走,后在同学郭某的搀扶下离开,到公园门口后,梁某母亲赶来接回,并于次日到卢氏县中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右膝关节髁间隆突骨折;右膝关节软组织肿胀;右侧髌骨内侧下缘骨折。做手术后,共花费医疗费6113.05元。
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梁某将卢氏县某水上乐园游乐场和网红桥经营者余某、李某、郭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05.57元
7月21日上午,卢氏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合议庭引导原、被告就涉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展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围绕原告受伤原因、被告安全保障责任、因果关系等矛盾焦点发表意见,充分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经合议庭合议后,审判长当庭宣判:限被告卢氏县某水上乐园游乐场、余某、李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梁某各项损失7988.46元;四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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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除了应尽到提示义务外,还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游客身体受到伤害,在原告两次从桥上跌落的情况下,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作任何提醒,在原告出现严重腿部不适无法行走的情况下,被告无任何工作人员上前询问和搀扶,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梁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梁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护原告的生命健康权。网红桥体验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原告体验网红桥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与原告同行,放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在该区域活动,同时原告自己从桥中间跌落后,又从桥中间冲上桥面,因无法掌握平衡再次从桥上跌落,其自身也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故原告对自己的受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某水上乐园及余某、李某、郭某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80%,原告自己应当承担20%的责任。
【 判决|卢氏一13岁女孩网红桥上受伤骨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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