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五部门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范围( 二 )
(五)提高救助信息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按照要求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http://61.49.19.43:8080) 。申请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 。
(六)规范救助基金管理 。经办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编制基金预决算,及时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严格按基金预算执行,规范调整程序 。积极筹措资金,扩宽筹资渠道,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规范申报审核,根据基金存量与资金筹集情况,量入为出,合理安排支出,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可持续 。
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保障方面,《通知》拟明确如下方面:
(一)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切实提高核查效率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经办机构,依据患者身份信息,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负担能力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临时救助等 。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身份明确的已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支出 。
(二)医疗机构规范实施救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患者,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 。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
(三)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责,做好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社会资金的募集等工作 。不得将上述工作职责转嫁给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培训活动,覆盖辖区内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提高基金申请的规范性、有效性 。
(四)开展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落实《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考核工作 。各地要结合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2),细化本地区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救助基金分配挂钩,促进各有关部门高质量高效率履职配合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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