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恋人共同出资买房,分手后男方多出的钱要还吗?法院这样判…

恋爱期间共同贷款买房 , 首付、税费、中介费、月供……感情好时一起承担、不分彼此 , 房屋产权各占50% , 不用扯皮 。

然而 , 一朝分手 , 房屋产权、购房费用却成了一笔糊涂账 。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多支付的费用 , 法院会支持吗?采访人员今日获悉 , 该起纠纷有了判决结果 。
恋爱期间花127万买房 分手后男方告上法院还钱
谭某与方某于201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 双方于2018年9月分手 。 恋爱期间 , 双方于2017年2月以共同购买人身份购买海珠区南洲路某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 , 价款为127万元 。
其中首期款、税费、中介费、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费等前期费用(以下统称首期房款费用)45万余元 , 其中谭某支付了40万余元 , 方某支付了5万余元 。 自涉案房屋按揭供楼之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 , 两人合共支付供楼款14.6万元 , 其中谭某支付了9万元左右 , 方某支付了约5.6万元 。
交易成功后 , 房管部门向谭某、方某核发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 , 产权证记载两人各自占有房屋50%产权 。
不料 , 两人分手后就该房相关费用和按揭续供等问题分歧较大 , 故谭某将前女友方某诉至海珠法院 。
【房款|恋人共同出资买房,分手后男方多出的钱要还吗?法院这样判…】争议焦点:男方多付费用是赠与还是垫付?
男方诉称 , 因两人共同买房 , 产权各占50% , 因此购房中产生的首期房款费用和月供也应按各50%承担 。 在购房过程中 , 他代前女友垫付了首期房款费用17万元、供楼款1.7万元左右 。 故起诉请法院判令女方偿还以上垫付费用并支付相应利息 , 并且按时按50%比例支付剩余贷款期限的月供款 。
面对控诉 , 女方辩称 , 买房时 , 双方为稳定的情侣关系且购房目的是用于日后结婚 , 并未约定各自出资50% , 而是原告作为男友自愿出更多的首付 , 然后以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的形式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 男方以实际行动完成向她的赠与 , 此后每月月供也是男方作为男友自愿多付出 。
因此 , 男方所称的“代为垫付的、购买房屋的前期费用差额和月供款差额”实际都属于赠予财产 , 其不需要对男方以前的赠与进行偿还或支付任何利息 , 只需对剩余贷款期限的月供款按所享份额进行偿还 。
房款|恋人共同出资买房,分手后男方多出的钱要还吗?法院这样判…
文章图片

判决:女方返还赠与款及男方多支付的月供款
海珠法院审理查明 , 谭某与方某在两人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涉案房屋 , 该房屋登记两人各占50%产权 。 根据诉讼中双方陈述 , 两人在购置涉案房屋过程中对购房后各支付一半月供款无争议 , 故法院认定双方对因购买房屋所产生的债务达成了口头协议 , 对谭某主张方某返还其多支出的月供款及其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
方某是否应返还谭某多付的首期房款?法院结合谭某、方某各自陈述的购房经过及双方提交相关证据认定 , 谭某的多付首期房款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 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 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因此依照《合同法》上述有关附义务合同的规定 , 谭某委托其律师向方某发出《律师函》要求方某返还首期费用差额款实际上是撤销赠与 , 谭某主张方某返还其多付首期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 法院予以支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判令被告向原告谭某返还赠与款项17万余元、多支付月供款1.7元 , 并支付相应利息 。 被告不服此判提起上诉 , 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结婚为目的赠与可视为附条件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 赠与附义务的 ,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
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撤销权人撒销赠与的 , 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经办法官指出 ,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附义务的赠与 , 但可定义为附条件的赠与 , 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 , 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 。 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 , 受赠人有义务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采访人员 章程 通讯员 陈中莉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采访人员 章程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夏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