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大婚之日竟然发生这样的事情:奔驰婚车失控姐弟俩被撞身亡
【 交通肇事|大婚之日竟然发生这样的事情:奔驰婚车失控姐弟俩被撞身亡】官方通报奔驰婚车失控姐弟俩被撞身亡:肇事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已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谅解。7月22日,湖北襄阳高新区管委会发布婚车撞人事件通报,肇事奔驰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控制。通报称,肇事司机为52岁的男子潘某某,因操作不当撞伤两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排除潘某某酒驾、毒驾及蓄意报复嫌疑,目前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受害者家属已与肇事司机达成谅解。据孩子母亲介绍,两个孩子分别为8岁和6个月大。事发后新郎和新娘并没有第一时间去安慰死者家属,反而是婚礼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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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本应是见证美好婚姻的婚车,却因司机操作不当酿成了悲剧。耳边似乎又回响起了“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从小区的通告来看,司机已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我猜有人会问了:“诶,开车撞人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而是过失致人死亡呢?”
交通肇事罪实施的空间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如果不是在“道路”上发生的,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述条文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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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小区的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范围的“道路”呢?这个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小区是否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如果是封闭式管理的小区,进出小区的车辆只能是业主的车或者业主亲属的车辆,那由于对象特定,范围较小,不具有公共性,就不属于公共交通的道路。反之,如果该小区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及公众通行性,社会车辆能进入小区,那么小区里面的路也是“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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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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