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最高检:公司企业人员涉嫌挪用资金犯罪,起诉前退还的可依法不起诉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采访人员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 提出了11条具体举措 , 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作出细化要求 。
其中 , 对于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意见指出 , 加大力度惩治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 。 依法严格追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 , 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 ,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 , 精准提出量刑建议 。 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 可以依法不起诉;对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依法从严追诉 。
意见明确 , 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 。 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 , 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 , 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 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其指使 , 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 , 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 , 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 , 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 。 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 , 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 , 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 , 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 对于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 , 虽给银行造成损失 , 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 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理 。
意见要求 , 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 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 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 , 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欠追赃垫付等形式 , 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 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 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 , 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 ,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可以依法不起诉 。
意见还指出 , 严格把握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 。 对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 , 应当深入调查 , 进行实质性评估 , 加强请示报告 , 准确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 , 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 ,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 。
(来源:新华社客户端)
【编辑:符樱】
【企业|最高检:公司企业人员涉嫌挪用资金犯罪,起诉前退还的可依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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