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乌鲁木齐: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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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25日17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 ,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局长张景春表示 , 疫情防控期间有个别市民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 比如不按照小区防控管理规定随意进出 , 甚至串门聚餐聚集 , 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 , 辱骂工作人员 , 进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 , 集中或居家隔离期间有发热等症状不及时报告现象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 对于此类行为需承担以下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有人在疫情期间造谣 , 散布谣言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 , 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对于信谣、传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 不仅可能涉及行政拘留 , 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
【乌鲁木齐: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总台央视采访人员 刘菲 钱重宇 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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