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刘明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二 )


“借贷”下的强迫交易黑幕被彻底揭开
纵观刘明等人犯罪事实 , 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几乎所有经济犯罪活动都以借贷名义进行 , 绝大多数强迫交易均以“合法”借条方式开展 。 庭审中 ,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均称 , 涉案人员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 认为他们只是在进行
“正常借贷” , 被告人刘明等则辩称都是经过协商达成的借款事项 。 对此 , 办案检察官认为 , 所谓“正常借贷” , 不过是刘明等人以借条为掩护的强迫交易 。
旺苍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1月 , 被告人刘明在“遇见咖啡”茶楼向黄某提出借50万元钱 。 黄某称自己没有钱 , 等有钱的时候再借给刘明 。 刘明却强行将早已打好的借条塞进黄某衣兜 , 黄某掏出借条交还刘明 , 刘明竟再次强行将借条塞到黄某衣兜 。 黄某被迫“收下”借条 , 害怕不借钱会遭到刘明报复 , 次日黄某通过银行给刘明转款50万元 。 后因黄某家中急需用钱 , 多次找到刘明还款 , 截止案发 , 刘明仅还款7万元 。
在公诉中出示的大量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 , 客观真实且相印证 , 证实刘明符合刑法关于强迫交易罪的主客观要件 , 其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犯罪 。
据采访人员了解 , 该组织手段凶狠毒辣 , 致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 , 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 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社会危害巨大 。
据当地群众介绍 , 刘明这个黑社会组织在苍溪影响力很大 , 老百姓既恨他又怕他 , 很多受害人不敢出来举证刘明的犯罪事实 , 甚至有部分受害人被迫到外地务工 。 比如 , 2017年2月1日凌晨 , 刘明等人在苍溪县城某KTV消费时 , 与保洁人员李某琼发生口角并对其拳打脚踢 。 李某琼受伤后向女儿王某哭诉 , 王某打电话与刘明理论 。 刘明便安排王小三、曹太刚、张仙童、李佼蓉一起到苍溪县城某小区王某家砸门 , 将王某强行从五楼拖至楼下小区院内拉拽头发、用脚踢打 , 逼王某下跪认错 。 刘明对王某边打边问服不服 , 并威胁说要将王某拖到河坝轮奸 。 王某母亲李某琼听后立即给刘明下跪并认错求情 。 事后王某因惧怕刘明报复 , 便将其店铺转让后离开苍溪县到湖北省躲避 。
“合法外衣”装饰的黑社会组织被彻底剥离
采访中 , 办案女检察官坦言 , 由于刘明等人善于伪装 , 给案件的审查起诉制造了很大的“麻烦” 。 在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方面 , 为何只将刘明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 是因为刘明领导了张仙童、王小三、张小东、杨成等人 , 再由张仙童、王小三带领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实施犯罪活动 。
而对大家关注的
“帮规戒律” , 办案检察官表示 , 此案中 , “帮规戒律”虽然没有白纸黑字 , 但却是查实存在的 。 该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 , 形成了“成员之间要团结、不内斗、不准吸毒、要服从大哥安排、大哥安排的事要尽力而为完成”我们认为这就是帮规戒律 。 ”
“另外 , 该组织暴力性、组织性、垄断性明显 。 ”办案检察官补充说 , “有人认为刘明等人的势力离开了苍溪就无从体现 , 我们认为正因为如果外人在苍溪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都会受到法律的及时惩处 , 而该组织在‘保护伞 ’‘关系网’的庇护下才成长为这样的一个犯罪组织 。 ”
“刘明提出借贷关系是双方自愿 , 寻衅滋事是事出有因 , 要求欠债还钱不是敲诈勒索、看守控制也并非非法拘禁 , 反而是协助法院执行 , 故意伤害是因被害人过错 , 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或已被治安处罚 , 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 ”办案检察官对采访人员说 , 针对刘明的拒不认罪的种种辩解和百般抵赖 , 公诉人作了详细预案 , 当庭播放了刘明威胁受害人诸如:‘不按我的要求还钱 , 就打断你的腿 , 把你全家杀了 。 ’的录音 , 出示了刘明手机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 通过事实与证据一一反驳 , 当庭打击了刘明的嚣张气焰 , 证据出示完后 , 刘明哑口无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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