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天眼|工行信贷员出面担保“倒贷款”银行到底该不该为此埋单?( 二 )


对于信贷员的类似“担保”行为 , 银行到底该不该对借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认为 , 在本案中 , 李某宏虽是工行凤城支行的工作人员 , 但其在借据上签字的行为并非履行正常的职务行为 , 亦非以丹东工行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得到丹东工行的授权或事后追认 。 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代理行为 , 进而不能由丹东工行对其签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即不能由丹东工行对佟某的借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最终 , 法院判处恒大精密机械赔偿佟某借款损失465.6万元(扣除王某波诈骗犯罪案件中已被追缴返还给佟某部分的款项)及利息(自2013年10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 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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