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朝阳|《隐秘的角落》中“三小只”哪些行为触犯刑法

《隐秘的角落》自播出以来在网上广受关注 , 作为一部犯罪题材的网剧 , 其中接连呈现剧中人杀人、敲诈、伤害等行为 , 仿佛给大家设置了一道道刑法案例题 。 对此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带大家逐一解题 。
问:朱朝阳与严良、普普在得知张东升杀人后 , 向其索要30万元用于给普普弟弟治病的行为 ,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 , 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他人财产 。 本剧中 , 朱朝阳等人威胁张东升 , 令其产生害怕罪行暴露的恐惧心理 , 张东升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之下 , 借了30万元高利贷 , 并交付给朱朝阳等人 , 故朱朝阳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需要注意的是 , 所得钱款的用途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 剧中勒索的钱款虽是为了治病救人 , 但这种行为依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
问:朱朝阳在被王立带到水产厂后 , 目睹了张东升杀人行为 , 在警察的讯问中却说是其父带他去的水产厂 , 并对现场发生的杀人事件只字不提 , 是否构成犯罪?
【朱朝阳|《隐秘的角落》中“三小只”哪些行为触犯刑法】答: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 , 故意作假证明包庇 , 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 。 剧中 , 王立带走朱朝阳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 朱朝阳对此行为的性质明知 , 却向警察作虚假陈述 , 意图掩盖王立的罪行 , 构成包庇罪 。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 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 朱朝阳作为受害人 , 同时具有证人身份 , 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 , 对王立拘禁自己及张东升杀人等重要案件事实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 , 构成伪证罪 。
构成包庇罪、伪证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有积极主动的虚假行为 , 如果行为人只是知情不报、知情不举的消极的行为不构成上述两罪 。 但法官提醒 ,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公民 , 如果了解相关案件的情况 , 应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 。
问:朱朝阳、普普在顶楼与朱晶晶发生争吵 , 朱晶晶踩空坠楼 , 朱朝阳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答:剧中朱晶晶坠楼是因为自己站上窗台 , 在与朱朝阳和普普的争吵中不小心踩空坠楼 。 朱朝阳、普普与当时的朱晶晶在物理空间上尚有一定距离 , 在言语上也没有明显刺激朱晶晶 , 二人行为与朱晶晶坠楼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故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
需要注意 , 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 , 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救助义务 。 救助义务主要是指:一是职务上的要求义务 , 如医生有救助病人的义务 , 游泳教练对于学习游泳的人有救助义务;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 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义务 , 警察对被害人有救助的义务 。 剧中 , 朱朝阳与朱晶晶系同父异母的兄妹 , 但兄妹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特殊的救助义务 。
关于过失 , 我国刑法上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 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 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但轻信能够避免 。
剧情中 , 朱朝阳只是与朱晶晶有言语上的冲突 , 在当时的情景下不可能预见到这种言语争执会造成朱晶晶踩空坠楼的结果 , 故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朱朝阳对朱晶晶坠楼没有预见可能性 , 也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 因此 , 朱朝阳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问: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多少?
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承担有以下三种情况:未满14周岁 , 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 , 对特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特定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负完全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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