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国家高新区发展按下“快进键”!科普一下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三 )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 , 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 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 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 , 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 ,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 , 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 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第二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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