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破产清算程序中抵押物保管费用清偿的实务探讨( 四 )


以上观点均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 在清偿担保债权之前 , 应当用担保财产实现后的金钱清偿相关的保管费用后再清偿担保债权 。
五、我们选择的处理方式
在本案中 , 我们实际采用了第二种处理方式B , 即甲公司财产分为抵押物及非抵押物 , 保管费用分为抵押物保管费用及非抵押物保管费用 , 抵押物的保管费用从抵押物变现款中支出 , 优先于有担保主债权本息获得清偿 。 抵押权人按抵押物变现款金额比例分摊 , 其余非抵押物保管费用则列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 , 各抵押权人的抵押债权的担保范围已经确定 。 本案中的抵押债权人三家银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均包括实现抵押债权的费用 , 且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
在破产程序中 , 如果要求除抵押物以外的破产财产承担抵押物的保管费用 , 相当于扩大了抵押担保约定的担保范围 , 从而将抵押物以外的财产纳入到担保范围 , 等于要求普通债权人承担额外的债务 , 而实际受益的抵押权人无需承担 , 违背了公平原则 。
因此 , 我们认为抵押物的保管费用从抵押物变现价款中支出 ,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 更为公平合理 。 本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取得各抵押权人的同意 , 并在债权人会议获得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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