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生活|砸爆车窗!56户业主被起诉……,险!钻头高空坠落

高空坠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 ,
重要的是 ,
哪怕是一小物件也有可能会给他人
人身财产安全带来致命打击 。
ZAKER生活|砸爆车窗!56户业主被起诉……,险!钻头高空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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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仙游法院审结了一起
因装修工具掉落砸中停放在楼下车辆
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
该案为全市首例 。
2018年5月20日下午 , 聂某发现停放在仙游县鲤南镇某房地产1期9号楼前停车位上的车辆 , 天窗被高空坠落的电钻钻头砸中 , 导致爆裂 。 聂某随即报警 , 因无法查找到行为人 , 车辆损坏无人赔偿 。 聂某随即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该房地产1期9号楼第3、4梯位的56户业主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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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候 , 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 依法予以免责 。 ”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 , 本案中 , 聂某的车辆是在2018年5月20日被装修使用的电钻钻头砸中 , 李某等38户业主均在2018年5月21日之后申请交房或者申请装修 , 故可不承担本案的补偿责任 。 魏某等18户业主因均在2018年5月20日之前交房或者装修 , 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 , 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 最终 , 法院判决魏某等18户业主各补偿给聂某经济损失556元 , 总计100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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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在《民法典》未正式施行前 , 关于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 即在无法找到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 , 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自证清白 ,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审判工作 , 综合运用民事证据规则 , 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 , 最大限度查找到直接的侵权人 。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则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法律制度 , 明令禁止高空抛物行为 , 并赋予了相关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给予受害人补偿后 , 可继续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
同时 , 《民法典》在事前救济方面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尽到管理义务 。 事后救济方面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制度 , 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 , 尽可能的发现具体侵害人或者缩小可能侵害人的范围 , 减少建筑物使用人被“连坐”的现象 。
·End·
作者:今报采访人员唐伟通讯员林晓霞郑祥熙
美编:李婷婷杨莉娜
编辑:陈慧贞薛燕辉审核:蔡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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