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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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编者按 不起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 。 正确适用不起诉权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需要 。 日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承办的“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专题研讨会在苏州召开,与会专家学者、来自全国检察机关检察理论实证研究联系点的多位代表,共同围绕正确适用不起诉权以及防止不起诉权滥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 本刊特组织专题,刊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部分与会代表的交流发言,敬请关注 。

敢用善用不起诉权提升不起诉权司法适用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童建明

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如何用好不起诉权是衡量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是否到位、检察权行使正确与否的重要方面 。 完善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合理适用不起诉权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推动公诉职能科学理性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

一、充分认识不起诉权在检察职能中的地位作用

第一,不起诉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在检察职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 如果说起诉权是一种积极的公诉权,不起诉权可以说是一种消极的公诉权 。 现在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特殊情况下的不起诉等五种不起诉类型,伴随着不起诉权的丰富和完善,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空间也得到延展,与起诉法定主义的理念互补衔接,确保了公诉权的内涵和形式更加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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