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公司不认账!法院这样判,员工上班时被精神病同事砍死被认定为工伤( 二 )


上海法治报|公司不认账!法院这样判,员工上班时被精神病同事砍死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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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 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公司认为张某民被杀并非工作原因 , 而是由其与郑某的私人纠纷造成 , 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 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
杨浦区人社局依据法律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 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的公平原则 。
市人社局在收到娱乐公司的复议申请后 , 经依法审查 , 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复议决定 , 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 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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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 , 2020年1月21日 , 上海二中院作出裁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给这一事件画上了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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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公司不认账!法院这样判,员工上班时被精神病同事砍死被认定为工伤】作者|陈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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