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安置补偿,宝鸡一区政府强拆村民房屋被判违法
南都讯 采访人员刘嫚 发自北京 7月27日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 一起典型案例中 , 宝鸡市渭滨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 , 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 即拆除了村民李三德的房屋 , 后被法院判决违法 。
2015年10月2日 , 李三德将房屋腾空并向陈家村城改办交付住房钥匙 。 2016年9月11日 , 陈家村村委会组织实施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 。 李三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为 , 于2016年10月17日诉至法院 , 请求确认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渭滨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渭滨区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系依据《拆迁过渡协议》实施的合法行为 , 判决驳回李三德的诉讼请求 。 李三德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陈家村村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为系代渭滨区政府实施的受委托行为 , 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渭滨区政府承担 。 渭滨区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 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 , 直接对李三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 违反法律规定 。 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 确认渭滨区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为违法 。
同时 , 最高法还表示 , 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 , 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 , 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 , 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
本案中 , 渭滨区政府在李三德腾空房屋并交付住房钥匙后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 , 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依照协议的行为 , 也不违背李三德的意愿 。 但不可忽视的是 , 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 。 李三德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 , 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 , 仅对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等进行约定 , 并未对李三德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 。 渭滨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 , 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 , 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 。
因此 , 渭滨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 , 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 即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 ,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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