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法规引导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_原题为 法规引导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2020年7月17日 , 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 , 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 在完善监管的同时鼓励创新 , 体现了监管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审慎、包容的态度 。 《办法》出台及时 , 顺应全球金融业数字化发展和开放合作的大趋势 , 也顺应市场发展呼声与需求 。 通过开放前瞻的制度设计 , 引导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 体现了“政府引导 , 市场主导”的普惠金融发展原则 , 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构建良好的普惠金融生态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
近一段时间以来 , 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通过对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互联网银行以及小贷公司等机构的调研发现 , 行业普遍认为《办法》抓住了互联网贷款的本质和风险要害 。 第一 , 《办法》强调了银行在风控等方面的主体作用 。 对银行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 真正落实了银行端独立风控的要求 。 第二 , 《办法》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 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 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 , 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贷款领域的风险治理 。 第三 , 对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情况 , 《办法》不仅针对合作机构准入、合作协议、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 还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与无资质的机构合作、充分考虑合作机构的增信能力与集中度风险、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 。
《办法》以开放创新的态度和市场化创新的原则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留下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 例如 , 在消费信贷额度方面 , 虽然《办法》强调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 但是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 , 使得政策与市场需求更吻合 。 在跨区经营方面 , 考虑到各家银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上的差异 , 《办法》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措施 , 而是提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本地区客户 , 但可以审慎开展跨区业务;同时若在省外有分支机构 , 亦允许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业务” 。 在定价方面 ,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收取息费 , 反映了对市场化利率的支持 , 促进了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 同时 , 也有助于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参与助贷业务 , 使更多的小微企业和长尾客群受惠 。
纵观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 , 金融行业“数字化”和机构之间“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 。 《办法》的出台顺应了这种发展趋势 , 为行业未来健康稳定地发展打下了基础 , 具有很强的前瞻性 。
《办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规范 , 使得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产品有法可依 , 有助于传统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加速数字化转型的进程 , 从而更加高效地服务客户 。 以美国为例 , 早在1995年 , 3家美国传统银行(AreaBank、Wachovia、HuntingBancshares)就得到美国联邦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 , 联合成立了第一家互联网银行(FirstUnionNationalBank) , 在线上高效地为客户提供传统银行服务 。 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 , 美国监管当局一方面强调网络和交易的安全性 , 通过立法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的保护;另一方面视其为一种有益于银行类金融机构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的创新行为 。 在这种谨慎宽松的监管环境下 , 美国建立了强大且成熟的金融系统和生态科技 。 《办法》鼓励商业银行以合作的方式实现信贷行业变革与创新 , 进一步推动了商业银行与互联网生态的场景对接和数据融合 , 合作双方通过优势互补为实体经济注入新的动力 , 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和长尾消费者 。 在世界范围内 , 随着银行从“以银行渠道为中心”的服务模式转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 , 跨机构合作发展场景金融将成为新的常态 。 例如 , 欧洲乃至全世界都快速兴起的开放银行 , 即是银行与场景深度结合以实现消费者价值最大化的体现 。 实际上 , 《办法》中所涉及的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正是我国特色开放银行的代表性实践 。 值得指出的是 , 欧洲开放银行的发展是在一套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监管体制下进行的 。 2015年 ,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发布新的支付服务指令(PSD2) , 制定了账户开放规则 , 为开放银行奠定了立法基础 。 2016年 , 欧盟议会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统一各成员国个人数据保护规则 。 同年 , 英国财政部开放银行工作组发布《开放银行标准框架》(TheOpenBankingStandard) , 详细制定了开放银行的框架与标准 。 欧洲其他国家也相继制定法律法规 , 规范开放银行的发展 。 虽然我国现阶段仍然缺乏此类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 , 但是《办法》的出台 , 无疑为未来针对跨机构合作创新业务的监管树立了标杆 , 对于我国未来开放银行的深化发展意义深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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