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集中发布九起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四 )

  四、武汉市武昌南方铁路配件厂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山区政府)作出洪政征决字〔2015〕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 , 对杨泗港长江大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 征收部门为该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洪山区征收办) 。 武汉市武昌南方铁路配件厂(以下简称南方配件厂)的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 , 规划用途为工业配套 。 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后 , 洪山区征收办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及24日对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和房屋征收价格评估结果进行了公告 , 评估公司在此期间制作了南方配件厂的分户评估报告 , 但洪山区征收办直至2016年5月31日才向南方配件厂留置送达 。 洪山区征收办另外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南方配件厂的变压器、车床等设备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 但未向南方配件厂送达 。 因南方配件厂与洪山区征收办始终未达成补偿协议 , 经洪山区征收办申请 , 洪山区政府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洪政征补字〔2016〕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补偿决定)并张贴于南方配件厂厂房处 。 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洪山区红霞村红霞雅苑10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规划用途为住宅……” 。 2016年9月28日 , 南方配件厂的厂房被强制拆除 。 南方配件厂不服该补偿决定 , 诉至法院 。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 本案中 , 洪山区征收办向南方配件厂留置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的时间距该报告作出近1年 , 导致南方配件厂失去了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权利并错过签约期 , 构成程序违法 。 对于南方配件厂的设备资产补偿问题 , 虽然洪山区征收办另委托评估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 但未向南方配件厂送达 , 亦构成程序违法 。 一审遂判决撤销洪山区政府作出的2号补偿决定 。 洪山区政府提起上诉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2号补偿决定程序违法的一审裁判意见予以支持 。 同时认为 , 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选择 , 但就实质内容而言 , 洪山区政府针对南方配件厂的规划用途为工业配套、实际亦用于生产的厂房 , 提供10套住宅用于产权调换 , 这与南方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 , 实质上限制了南方配件厂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 洪山区政府也未能举证证明南方配件厂的上述意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无法实现 。 据此 , 2号补偿决定设定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不符合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 属于明显不当的情形 。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 , 出于坚持生产事业、安置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 , 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 , 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 。 为实现这一意愿 , 被征收企业多倾向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 希望直接获得用于继续生产的房屋、场地等必要生产资料 。 在征收补偿工作中 , 征收补偿实施主体应当适度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 , 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和征收补偿政策框架、不背离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 尽可能制定与之相匹配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正当履行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义务 , 作出合理的补偿决定 , 在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 , 兼顾对企业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 使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力得以维系 。

  五、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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