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高院判例: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能否就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优先受偿?( 三 )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 , 华融资产公司与四合城牧业公司、金星牧业公司、丰源牧业公司签订的《抵押协议》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合同各方应遵照履行 。 《抵押协议》项下抵押物为牛只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 华融公司对四合城牧业公司、金星牧业公司、丰源牧业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牛只享有抵押权 。 该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不以登记与否为要件 。 但因未经登记 , 该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此处对第三人的范围界定应是对同一抵押标的物享有物权关系的人 , 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 。 因为一般债权人与抵押标的物并无法律上的直接联系 , 其系信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与债务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 并非基于对抵押标的物未来价值变现的期待 。 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并不因此丧失其优先受偿的性质 , 否则即意味着无论抵押权是否成立 , 在法律效力上都与一般债权没有任何实质差异、都将被同等对待 , 这明显与《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权的立法初衷相违背 。 故一审认定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应优先于一般债权人是正确的 。 四合城牧业公司、金星牧业公司、丰源牧业公司有关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华融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支持 。
华融资产公司与四合城牧业公司、金星牧业公司、丰源牧业公司签订的《抵押协议》中均约定在抵押物处分、毁损、灭失等情况下 , 华融资产公司享有抵押物相应价款、赔偿金、保险金的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 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的规定 , 原审依据《抵押协议》确认华融资产公司优先受偿权范围 , 并无不当 。 四合城牧业公司、金星牧业公司、丰源牧业公司有关抵押物中的部分牛只被其出卖或另行抵押的抗辩 , 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本院不予审理 。 其所提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 本院亦不予支持 。
案件来源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四合城牧业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金星牧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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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高院判例: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能否就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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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张德荣、袁惠
来源:法客帝国
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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