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北京对中医药立法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 )


二是规范中医(专长)医师管理 。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
三是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管理 。 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
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
《条例(草案)》提出完善中医药保护、传承与发展 。 一是加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和中药材资源的保护 。 二是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人才评价和激励政策,应当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并在本市各类人才工程中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支持力度 。
三是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 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文化旅游、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 。
四是规定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 。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中医|北京对中医药立法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泽伟编辑/崔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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