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社论】先补偿,后拆迁:产权保护不能“打折扣”


拆迁|【社论】先补偿,后拆迁:产权保护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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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一起不起眼的拆迁案 , 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 最高法明确指出 , 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 在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前 , 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拆 。
【拆迁|【社论】先补偿,后拆迁:产权保护不能“打折扣”】7月27日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9起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 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首次集中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
在陕西的这起拆迁案中 , 李三德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 , 2015年10月 , 李三德将房屋腾空 , 2016年9月 , 陈家村村委会拆除了该房屋 。 但是 , 李三德提起了行政诉讼 。 是村民出尔反尔 , 无理取闹吗?
最高法指出:村民的“貌似自愿”是建立在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 , 当初协议签了 , 村民腾退了房子 , 但却没有得到“实质性补偿安置” 。 宝鸡渭滨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 , 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 , 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 , 从而法院认为该拆迁违法 。
的确 , 村民主动签了协议 , 腾退了老屋 , 这是对于政府很大的信任 , 但是当地还是辜负了这种朴素的信任 , 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 , 房子拆了 , 补偿还没有影子 。 村民打这个官司、较这个真 , 也是出于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 相信审判会对“公权出笼”做出纠正 。 拆迁案件有一定的“敏感性” , 但是这不是个别地方职能部门僭越法律、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借口 , 政府正大光明的行政行为 , 就不怕放在法律的尺子下量一量 。
这次最高法将这个“普通”个案上升为典型案例 , 也是为类似不合法拆迁“立规矩”、画红线:一、补偿必须先到位;二、在法院准许强执裁定前 , 行政机关无权强拆土地和房屋 。 这就是让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打折扣 , 也稳定了社会的预期 。
在这次最高法公布的9个相关产权保护案例中 , 还有不少亮点 。 比如 , 法院明确否认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中对“违规”买盐的惩罚权 , 认为这是地方法规违反上位法而设定的行政处罚 , 进而撤销了原新泰市盐务局对某公司“违规”购买工业盐的处罚决定 。 在另一起案件中 , 最高法明确阐释称:因政府原因而收回土地的 , 应该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先补偿 , 后拆迁” , “政府诚实守信” ,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 这些产权保护的常识需要一说再说 。 最高法公布的这批案件 ,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 坚持对产权的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 , 明确对行政机关侵犯产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 这明确亮出了保护产权的司法红线 , 也划定公权、私权的边界 , 推动“恒产恒心”成为社会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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