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天威诚信陈韶光:解读电子认证服务的公信力

作者:陈韶光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 监事长
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
服务|天威诚信陈韶光:解读电子认证服务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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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被称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 , 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 这其中 , 电子认证服务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 但实践中 , 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很多误区和不足 。 本文从对电子认证服务的行政许可、运营监管、业务承接、过错推定责任承担等方面澄清电子认证服务的本质 , 综合呈现电子认证服务的公信力 。
关键词:
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服务、过错推定责任、业务连续性
正文: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施行 , 明确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目前 , 可靠的电子签名是依托PKI/CA实现的 , 是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形式 。 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 , 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 ”的规定 , 我国开始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行政许可 。
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公钥基础设施 , 从技术上解决了网络通信安全的种种障碍 , CA(certificate authority)认证中心 , 即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 从运营、管理、规范、法律、人员等多个角度综合解决网络信任问题 。
为保障电子认证服务能够有效地解决网络信任问题 ,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参与电子认证服务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 以及电子认证服务的保障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 综合呈现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公信力 。
一、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 并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资质 。
依据《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规定 , 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包括: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人数及岗位技能要求、经营场所、物理环境等均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认证服务的系统、技术和设备等 , 必须按照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 , 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性审查和运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 并最终需要同时取得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 方能对外开展电子认证服务 。
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重要信息需要履行备案、报告手续 。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安全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 。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制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证书策略 , 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等要求 ,并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 , 接受公众监督 , 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
取得许可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 在许可有效期限内不得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 并按要求将认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 当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出现重大系统或关键设备事故、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法律诉讼、关键岗位人员变动等情况时 , 亦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
三、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连续性 。
依据《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 , 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九十日前 , 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六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 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 , 作出妥善安排 。 未能就业务承接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 , 应当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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