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M|ARM中国“内战”升级:最坏的结果要来了?
7月28日下午,安谋中国(ARM中国)通过官方微信发布公开信,指控ARM公司及厚朴投资在罢免安谋中国董事长兼CEO吴雄昂未获成功之后,厚朴投资和ARM英国的部分董事开始派人频繁接触合资公司的客户,并威胁修改、取消与合资公司的现有合同;更甚者,还有董事致电合资公司团队进行针对员工个人的威胁和骚扰 。
安谋中国还呼吁,安谋中国的各方股东和董事会能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参与公司战略决策,不直接干预公司正常经营,不伤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安谋中国还恳请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关注安谋中国所面临的动荡,及时介入和保护好这把战略资产的钥匙,确保股东争议能够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让合资公司早日回到正轨,团队能安心工作 。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图片来源:安谋中国
自今年6月10日消息,媒体曝光安谋中国董事会宣布罢免安谋中国董事长兼CEO吴雄昂之后,作为安谋中国大股东的ARM公司及厚朴投资与吴雄昂为代表的安谋中国管理层之间的夺权大战正式开启 。
虽然从双方的矛盾公开化之后,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但是目前双方仍是处于僵持状态 。
根据安谋中国大股东ARM公司及厚朴投资的说法,其之所以做出罢免吴雄昂的决定,是“基于举报和投诉”,并经过调查发现,“吴雄昂的行为危害到了安谋中国的发展、公司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
而通过芯智讯之前的报道也显示,ARM公司之所以联合安谋中国股东厚朴投资,罢免吴雄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发现吴雄昂已经建立了一家与ARM公司及安谋中国自有业务相互竞争的投资公司——Alphatecture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Alphatecture基金”),该基金主要投资一些使用ARM IP技术的公司 。这个基金的成立并没有得到安谋中国董事会的同意 。而在夺权事件爆发之前,吴雄昂就已经通过Alphatecture 投资了深圳市得一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和TWS芯片厂商恒玄科技 。
不过,吴雄昂不认可安谋中国大股东ARM公司及厚朴投资在董事会上做出的罢免其安谋中国董事长兼CEO职务的决议,认为该决议是非法的,并否认ARM及厚朴投资对其的指控,同时拒绝交出安谋中国的印章和营业执照 。
由于中国的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大股东要更换公司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及公章,这需要法人来配合完成 。但是由于吴雄昂拒不配合的对抗行为,使得ARM公司和厚朴投资需要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这一问题 。但是通常这一程序可能会花费数年时间 。
此前《金融时报》也爆料称,软银(SoftBank)和厚朴(Hopu)已经向深圳监管机构申请补办新的公司印章,并出示了ARM和软银集团首席执行官孙正义(Masayoshi Son)签署的支持信 。希望获得中国政府的支持,以便能够快速解决此事 。
【ARM|ARM中国“内战”升级:最坏的结果要来了?】但是,从目前来看,时间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作为安谋中国大股东的ARM公司及厚朴投资仍未解决与吴雄昂之间的争端 。再加上近期软银正计划推动出售ARM或推动ARM IPO的影响,这也迫使软银和ARM都希望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同时,这也加重了ARM公司对安谋中国的知识产权,资产和财务安全的担忧 。
根据今天安谋中国声明中公布的信息显示,2019年合资公司营收年增长近50%,占ARM全球IP业务的27%(芯智讯查询到的资料显示,安谋中国成立之前这个比例为25%)和营收增长的100% 。显然,中国业务对于ARM来说极为重要 。
之前彭博社的报道就认为,如果不能及时夺回对于安谋中国的控制权,ARM公司将考虑终止对安谋中国的支持 。
而从今天安谋中国的声明来看,ARM公司和厚朴投资已经开始了行动,比如“派人频繁接触合资公司的客户,并威胁修改、取消与合资公司的现有合同 。”
因为目前安谋中国的最主要的业务以及营收来源都是销售ARM公司所提供的IP 。简单的来说,安谋中国的主要角色就相当于ARM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独家代理 。虽然安谋中国近两年也有推出了周易(人工智能)、星辰(物联网CPU内核)、山海(IoT平台)等自主研发产品,但是其价值和所能够带来的营收仍是只占极小一部分 。
推荐阅读
- 王俊凯|英雄联盟中国区品牌代言人周杰伦&王俊凯,我心目中的电竞男主!
- 中国东部|河南北部、东部、南部有福了? 有限的降雨将发生在这里
- 声音|代表山东征战《中国好声音》“低音炮”小伙回青献艺
- 古都正|中国千年古都正在崛起“硬科技”
- |为中国汽车品牌的担当点赞 长城皮卡召回部分长城炮
- 暴雨蓝色预警!四川云南等地局地有大暴雨来袭
- 美媒:中国没有战机能拦U-2,但有办法将其击落
- 选手|“文化中国·水立方杯”中文歌赛匈牙利赛区决赛落幕
- 白酒|真全粮酒比酒精酒好在哪里?
- 疯狂抹黑!两名中国籍高校研究人员在美被捕,美司法部宣称其“破坏证据”“窃取机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