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男子36年前被控杀害女友:从死刑到无期再到取保候审,案件至今未有定论|甘肃一男子36年前被控杀害女友:从死刑到无期再到取保候审,案件至今未有定论( 二 )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陇南中院查明的1984年4月16日至19日的相关案情,与陇南检察所查明的案情一致 。认为郭子阳报复杀人,用裤带勒紧姚春丽进行奸污,并导致姚春丽死亡 。法院认为,郭子阳无视国法,报复杀人,手段残暴,情节恶劣,罪大恶极,认罪态度不好,1986年12月28日,陇南中院判决:郭子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但郭子阳告诉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自己从未认罪,“有些事确实做过,有些话也确实说过,但没有杀人,都是玩笑话,按我们当地话讲,叫‘耍猴’ 。”一审法院也提到:郭子阳虽拒供其罪行,但其辩解理由经查不能成立 。
郭子阳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述至甘肃省高院,1987年3月20日,甘肃省高院以“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发回陇南中院重新审理 。1988年9月19日,陇南中院重审后判决:郭子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郭子阳仍不服,再次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上诉 。1989年3月22日,甘肃省高院再次以“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再次发回陇南中院 。1989年8月25日,陇南中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陇南检察补充侦查 。
1994年6月20日,陇南检察将案件退回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 。1994年6月30日,徽县公安局对郭子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009年2月26日,郭子阳被解除取保候审 。
甘肃一男子36年前被控杀害女友:从死刑到无期再到取保候审,案件至今未有定论|甘肃一男子36年前被控杀害女友:从死刑到无期再到取保候审,案件至今未有定论
文章图片

历经36年 案件仍在“侦查”
被取保候审后,经人介绍,郭子阳认识了现在的妻子,两人育有两女一儿,郭子阳也逐渐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但其所涉的案件,目前仍未有定论 。
为了要一个明确的答复,郭子阳常年奔走于公安、检察机关 。2008年5月5日,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陇检信复(2008)4号信访答复书:该案已于1994年6月20日由原陇南检察分院退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徽县公安局再未向检察机关移送 。2009年2月26日,徽县公安局对郭子阳作出徽公信复字(2009)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1、对案件确认审理不属于徽县公安局职能范围;2、该案取保候审现已解除,但该案还需继续侦查 。
2011年9月20日,认为自己无罪的郭子阳向陇南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1年11月25日,陇南中院以郭子阳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范围,郭子阳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对郭子阳的申请予以驳回 。
郭子阳不服,后向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诉,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郭子阳涉嫌刑事犯罪一案,于1994年6月20日退回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而徽县公安局认为该案还需继续侦查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均未作出终止追究郭子阳刑事责任的书面法律文书 。因此,该案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本案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最终驳回了郭子阳的赔偿申请 。郭子阳说,此后多次到相关部门寻求结果,但均未得到准确答复 。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了解到,目前已有律师对郭子阳提供法律援助,郭子阳表示,现在就希望能早早结案 。对于案件为何迟迟不能结案,徽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在会商之中,下一步应该会有结果 。
“有罪或者没罪,都得给我个说法,总不能让我背着不明不白的身份老去吧 。”郭子阳说到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