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为由劝阻家暴报案

据广州日报大洋网官方微博消息 , 针对家庭暴力的定性和处置 , 广东拟立法定新规 。 7月28日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广州召开 , 省人大法制委作了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简称《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 ,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 , 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 , 应当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并依法配合提供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 。 对相关家庭暴力行为 , 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 ,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 , 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

编辑 彭启航

广东拟立法: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为由劝阻家暴报案。

广东拟立法: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为由劝阻家暴报案。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

资讯:原始标题:广东拟立法: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为由劝阻家暴报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