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指导意见 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二 )
(五)妥善办理不动产登记 。
8.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所补办的审批手续或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和依据 。
9.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
10.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重点工程拆迁项目、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建成的安置房以及房改售房,房屋归属人签订购房协议(安置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房屋归属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
11.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但未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经调查核实,对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转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可由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申请,经公告无异议后,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
12.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但项目责任主体终止的,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等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将有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
13.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原证书记载用途分别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用途 。
(六)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
14.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告 。
三、有关要求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信守承诺、完善手续”的原则,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加快推动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各地要建立工作专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集中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梳理,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项目清单,建立台账,分别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责任主体或代办主体以及购房人在具体项目中应承担的责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对账销号 。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县级以上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
本意见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9日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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