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财产都留给儿子,后老伴儿怎么办?一位再婚老人“两全”的做法( 三 )


“我这么做 , 其实就两个目的 。
儿子 , 你阿姨过来 , 就是咱们一家人 , 不能屈了你阿姨 。
老伴儿 , 说实在的 , 这个房毕竟是孩子他妈和我挣的 , 今后肯定留给孩子 。 我想 , 这个你应该可以理解 。 ”
其实 , 吴大爷还有第三个意思 , 后来想了想没有说 。

他本想:让儿子为后老伴儿养老送终 。 没说的原因 , 一是因为后老伴儿也有孩子 , 他们本身就有义务 , 非要自己的儿子承担这个义务 , 对儿子是不公平的;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 , 从儿子为人上 , 根本不用这么约束 。
青年|财产都留给儿子,后老伴儿怎么办?一位再婚老人“两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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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语

我们不讨论吴大爷的财产到底应不应该全留给孝顺儿子——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 全给儿子、不全给儿子 , 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么?
考虑问题的出发点 , 不应站在财产分配的角度来看 。 而是看本心是什么——
吴大爷把财产全给自己儿子 , 是不信任、不爱护自己的后老伴儿?如果是这样 , 他根本不用纠结 , 甚至提前过户到儿子名下就完事了 。
所以 , 他的本心 , 是要在兼顾儿子和后老伴儿利益之中 , 寻找一个解决办法 。
吴大爷给出的解决办法 , 就是订立一份遗嘱 。
借着这个事情 , 与大家分享几个知识点和观点:
1、这份遗嘱中两个主要内容 , 恰恰就是照顾到两方的利益 , 对两方都有保护 。
对儿子利益的保护 , 就是把原生家庭奋斗出来的财产传下去 。 在遗嘱中 , 可以通过这样的意思来表示(非严谨写法):
“将xx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 , 全部由我的儿子继承” 。

对后老伴儿利益的保护 , 是从老伴儿居住的角度 。 在遗嘱中 , 可以理解为是附加的一个继承条件 。 我们还是做一个意思上的说明:
“以上房产 , 在后老伴儿去世之后 , 方可继承分割 。 儿子必须保证后老伴儿在世期间的居住权” 。
2、居住权到底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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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对于《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的说法讨论很多 。

按照有关规定 , 最好的确定方式是订立《居住权合同》+登记的方式 。 但是 , 《民法典》中又提及了一句: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 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如上遗嘱中的写法 , 是不是就相当于设立了居住权?客观的讲 , 不敢认同 , 也不敢否认 。 个人观点:宁可把它理解为继承的一个条件 。
设立居住权的想法是好的 , 关于居住权设立的好处 , 很多文章也讲过很多 。 但是 , 距离真正落地 , 恐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
拿上面的遗嘱举个例子 , 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哪些问题:
如果遗嘱指定了居住权 , 居住权还要不要登记?
如果需要 , 登记的时候 , 谁去登记?是遗嘱人生前就随同指定居住权人一起去登记 , 还是等到遗嘱生效的时候、由指定居住权人拿着遗嘱去登记?

如果是遗嘱人生前去登记 , 那么遗嘱中指定还有什么意义?
……
所以 , 这里 , 只是做一个探讨 , 没有结论 , 希望能够有更明确的、可以实际操作的办法尽快出台 。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 如上事情中 , 吴大爷遗嘱中指定好“让后老伴儿居住” , 是能够对她起到一定保护作用的 。
3、不写遗嘱的结果会是什么?
假设吴大爷没有遗嘱 。
吴大爷在去世之前 , 个人在房产中的份额是3/4(包括自有1/2份额、继承老伴儿的1/4份额) 。 如果去世了 , 这3/4将由儿子、后老伴儿平均继承 , 各自3/8 。
如果后老伴儿去世了 , 她的两个孩子 , 均分这3/8 。
这就是最后结果:吴大爷的儿子自己得到5/8 , 另外的3/8 , 被继母的两个孩子分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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