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抛物!银川女大学生被5楼垃圾袋砸中致脑颅受损( 二 )
《民法典》规定 , 在两种情形下物品砸到人或者砸坏别人的财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一种是高空抛物 , 就是该事件中 , 保洁人员自行从5楼扔出物品;另一种是高空坠物 , 就是在建筑物上不小心掉下去物品 。 “学校本身就是主要侵权人 , 在这一事件中 , 杨先生可以直接向学校主张自己的诉求、提出赔偿 , 再由学校出面和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 ”银川某律师事务所庞律师告诉采访人员 。
2.高空抛物 , 物业也有责任吗
《民法典》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法条还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 ,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小军说 。
随后 , 采访人员来到了银川能源学院 , 在找到该学校校方相关负责人时 , 他们竟然对此事毫不知情 。 直到向小杨所在学院相关领导核实后 , 该负责人才对此事有所了解 。
“安全无小事 , 校园安全更无小事 。 这件事虽然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 , 但学校有监管责任 。 学校一定会依法依规处理此事 , 同时在赔偿等方面 , 学校会出面跟物业公司协商 , 一定让学生和家长都满意 。 ”该校相关负责人表示 , 通过此事 , 他们将会在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 并督促物业公司、学校领导、老师加强学习和管理 ,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3.找不到扔东西的人怎么办
现实中 , 很多高空抛物案件找不到扔东西的人 。 在这种情况下 , 《民法典》的处理与现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一致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
据何小军介绍 , 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相比 , 《民法典》有了重大改变 。 其中 , 首先明确了禁止性规定 ,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其次 , 明确了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的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 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承担责任的方式为给予补偿 , 而非连带责任 。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 , 不承担补偿责任 , 且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该条款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了救济途径 , 更显公平 。
相关实验表明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高空坠落后鸡蛋不再是鸡蛋而是炸弹!易拉罐不再是易拉罐而是煤气罐!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无论在哪里都不应高空抛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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