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粤拟规定:家暴受害人面临安全威胁 旁人应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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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广州7月28日电 (采访人员 程景伟)《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28日提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三审 。 与草案修改一稿相比 , 草案修改二稿明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 , 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
草案修改二稿规定 , 对相关家庭暴力行为 , 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 ,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 , 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
为做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 减少社会上有关“家庭暴力是家务事 ,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误解 , 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的内容: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国新闻网|粤拟规定:家暴受害人面临安全威胁 旁人应报案】草案修改二稿还吸纳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建议 , 增加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 , 区分不同年龄阶段 , 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 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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