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户|来啦!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税款操作说明

_本文原题为 来啦!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税款操作说明
工商户|来啦!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税款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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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来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 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 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 , 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 ,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
2020年5月1日起 , 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 , 可以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 , 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连同2020年四季度(或12月份)的应纳税款一并缴纳 。 该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操作说明
通过申报终端(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申报后 , 进入“税款缴纳”界面 , 选中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应月(季)度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款,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 , 选择“享受政策”或“我要缴税” 。 如您选择“我要缴税” , 还需进一步选择“买房买车积分落户”或“其他”原因 , 办结对应属期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
如您已经完成了在5-7月份的纳税申报 , 可根据您的情形选择下列步骤享受政策:
情形一
已申报且已缴纳税款
请前往您经营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 , 并完成更正申报 , 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
情形二
5月份已申报但尚未完成税款缴纳
请通过申报终端(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入经营所得的申报页面进行申报更正(无需改动数据), 之后进入税款缴纳页面 , 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
情形三
6、7月份已申报但尚未选择是否享受政策 , 也未完成税款缴纳
请您通过申报终端(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入经营所得“税款缴纳”页面 , 选中对应属期的税款 ,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享受政策”或“我要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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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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