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四川:李春元等2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二 )


法院审理认定 , 李春元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 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 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 , 在尚义镇及周边地区腐蚀、殴打、拉拢基层村组干部 , 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 , 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长期称霸一方 , 为非作恶 , 欺压、残害群众 ,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在尚义镇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影响 , 形成以李春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法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 , 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 ,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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