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华|实施犯罪35起致1死7伤 四川丹棱“富豪”王福华涉黑团伙宣判( 二 )


截至案发时,该组织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35起,共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9项罪名,共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该组织实施的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仁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成全、王福华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熊成全、王福华作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郭波、陈洪,周永丹、苏嘉杰、杨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郭波、陈洪系骨干成员。被告人吴廷兵、张林云、吴飞、华丹、王鹏浩、郭铁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各被告人分别具有累犯、前科、自首、坦白、自愿认罪等不同的量刑情节,仁寿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福华|实施犯罪35起致1死7伤 四川丹棱“富豪”王福华涉黑团伙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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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钟成 莫秀娟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蒋麟 图据仁法
【 福华|实施犯罪35起致1死7伤 四川丹棱“富豪”王福华涉黑团伙宣判】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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