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多款零食、蔬菜、婴幼儿食品名列其中,这些不合格食品不能买

近期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1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0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1号) , 共涉及广东16宗案件、15家生产经营企业 。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李果”产品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抽检的淘宝干果商城(经营者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博永鑫干果店)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李果”(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1230124 , 规格型号:428克/袋 , 生产日期:2020年1月20日)亮蓝、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
(二)经查 , 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揭阳市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2、处以罚款30000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揭西市监行处字〔2020〕046号)
二、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260 , 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 生产日期:2020年3月20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
(二)经查 , 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鉴于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在调查中主动配合 , 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小张蔬菜档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3000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惠湾市监澳处字〔2020〕15号)
三、广东省深圳新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绿豆芽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深圳新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绿豆芽(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036 , 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 生产日期:2020年3月4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
(二)经查 , 广东省深圳新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已依法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查处 。
四、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陈春丽蔬菜档销售的韭菜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陈春丽蔬菜档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043 , 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 生产日期:2020年3月4日)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
(二)经查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陈春丽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 , 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决定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陈春丽蔬菜档作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宝不罚字〔2020〕6号)
五、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方桂和蔬菜档销售的韭菜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方桂和蔬菜档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063 , 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 生产日期:2020年3月5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
(二)经查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方桂和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决定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方桂和蔬菜档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处没收违法所得3.5元 , 罚款50000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宝罚字〔2020〕福海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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