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五部门印发细则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四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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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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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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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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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年度执行情况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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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建议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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