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出围城的路限行,进围城的人难免犹豫( 二 )


西藏民族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徐晓杰对作为“家事调查”示范改革试点的陕西省某县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考察 , 他认为 , 诉讼离婚冷静期对减少冲动型离婚、节约司法资源和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优先上存在积极意义 , 但妨害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 , 由法院强制性地暂停了诉讼程序 , 部分夫妻的问题在诉讼离婚冷静期内并未解决 。更有甚者 , 如果一方存在家暴的情形 , 另一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 走投无路之下选择诉讼离婚 , 遭遇诉讼离婚冷静期 , 不仅不能化解家庭矛盾 , 反而给另一方以及子女的人身安全造成更多的威胁 。
他认为 , 诉讼调解贯穿于离婚诉讼的全过程 , 诉讼离婚冷静期与调解制度功能重合 , 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 , 应该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诉讼离婚冷静期 , 至少在家暴、赌博、吸毒以及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的特殊情形下 , 能跳过诉讼离婚冷静期直接作出判决 。
即便如此 , 在司法实践中 , 家暴的认定也非常困难 , 要结合家暴行为与伤害结果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持续性反复性的施暴、要看受害的伤势程度等等……并不是人们朴素认知中的打一巴掌、打一次 , 就算得上家暴 。
2019年 , 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陈颖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福州市基层法院作出的90例涉家庭暴力情节的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进行了分析 。其中 , 法院认定存在家暴情节的仅有2起 , 没有得到认定的占绝大多数 。其中 , 提出遭受家暴主张但没有提交证据的案件数量有66个 , 剩余的24起案件中 , 有22起案件因证据不够充分或不具备关联性 , 都没有得到认定 。
即使是认定存在家暴情节的2起判决 , 其中1起作出离婚判决 , 另一起案件中 , 法院认为 , 虽然被告曾殴打过原告 , 可原告也曾原谅过被告 , 且被告也为此感到忏悔 , 故原告关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主张不能成立 。
陈颖发现 , 诉讼中能够被认定的证据种类较少 , 而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过于严苛 。一方面 , 不是所有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都会经过公安机关的处理 , 而当事人往往会因为鉴定程序繁琐而放弃鉴定 , 最多提供一些伤情照片、就诊记录等 。另一方面 , 即使受害人能够证明曾遭受暴力 , 法院也不会直接将其认定为法律上的“家庭暴力” , 只有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被周期性地实施暴力 , 才可以认定家庭暴力情节的存在 。因此 , 受害人必须在每一次遭受暴力时都要及时报警、留下证据 。
对家暴受害者而言 , 迟一分救济 , 就多一分再度遭遇暴力伤害的可能 。发生在南京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 , 妻子董女士长期遭家暴 , 先后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 , 就在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没多久 , 她惨遭丈夫魏某杀害 。7月24日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魏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 判处死刑 , 但被害人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 。
数据显示 , 自2003年起 , 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 。而自2013年起 , 我国的结婚对数开始逐年下降 , 2013年为1346.9万对 , 2018年降至1013.9万对 。这反映着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 , 也是法律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 。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之一 , 我国司法机关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审慎态度无可厚非 。但“保障离婚自由 , 反对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不能仅仅体现在后半句 , 法律对离婚自由给予了种种保障 , 尤其对那些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弱势一方 , 要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害 , 任何司法救济都应以保障这两项基本权益为前提 。对不少在婚姻中遭遇家暴、虐待的当事人来说 , 诉讼离婚是仅有的救济渠道 , 对确已破裂 , 当事人面临家暴虐待等威胁的婚姻 , 司法机关应尽早审结 , 果断判离 , 避免诱发恶性刑事案件 , 或加剧当下社会中存在的“恐婚情绪” 。
钱锺书先生有一句形容婚姻的名言:“婚姻是一座围城 。城里的人想出来 , 城外的人想进去 。”如果出城的路限行了 , 想进城的人难免要更加迟疑一番 。
【诉讼|出围城的路限行,进围城的人难免犹豫】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20年07月29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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