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权威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二 )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 其中 , 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 , 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 , 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
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 , 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 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 , 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 , 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
学历(学位)教育 , 通过当年度一门课程考试或考核的 , 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 , 课题结项的 , 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 , 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 , 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 , 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 , 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 , 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 , 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 , 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 , 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 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
【专业|权威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 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 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
织的继续教育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 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 , 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 , 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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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 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 , 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 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 , 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 , 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 , 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 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 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
第十九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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