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平衡车|事故频发 电动平衡车成“伤娃利器” 商家以“玩具”属性出售属不合法行为( 二 )


警示还指出 , 电动平衡车非交通工具 , 切勿在道路上骑行 。 电动平衡车不属于机动车 , 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之列 , 而是与滑板、旱冰鞋等性质相近、功能相似 , 可以看作是滑行工具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 目前 , 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武汉、成都等地已经明确禁止电动平衡车上路 。
以“玩具”属性出售电动平衡车属不合法行为
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冷长剑告诉记者 , 商家以“玩具”属性出售电动平衡车属不合法行为 。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 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在电动平衡车的销售过程中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 , 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 如果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 , 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 经营者赔偿后 ,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其他经营者责任的 , 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
在网络交易平台上 , 平台方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赔偿后 , 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
冷长剑提醒 , 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可以与经营者、生产者协商和解 。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
4.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电动平衡车|事故频发 电动平衡车成“伤娃利器” 商家以“玩具”属性出售属不合法行为】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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