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陈小锋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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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上午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陈小锋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 对陈小锋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间 , 被告人陈小锋利用其先后担任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并在2004年至2019年间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51.8722万元(以下币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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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至2011年 , 时任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被告人陈小锋 , 在中山街道有偿收回上海敏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峰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 , 违反重大事项须提交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等规定 , 擅自要求街道下属集体企业茸北工贸实业总公司提高评估价格 , 最终以1.125亿元收购敏峰公司股权 。 案发后 , 经评估的价值为9,370万元 , 由此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880万元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陈小锋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折合751万余元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且数额特别巨大;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滥用职权 , 致使公共财产损失1,880万元 , 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 且情节特别严重 。 陈小锋一人犯两罪 , 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 鉴于陈小锋主动投案 , 并如实交代本案全部犯罪事实 , 故对其所犯两罪均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 综合考虑陈小锋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受贿违法所得、本案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已追回等情节 ,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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