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假公肥私”?最高法回应南都

南都讯 采访人员刘嫚 发自北京 证券纠纷诉讼中 , 代表人滥用权利“假公肥私”的情形或将得到遏制 。 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召开发布会 , 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回应南都采访人员称 , 为防止代表人滥用代表权利 , 《规定》明确投资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申请法院撤销代表人资格 , 同时赋予投资者对诉讼代表人实施重大诉讼事项的监督权 。
林文学介绍 , 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诉求 , 督促代表人忠实勤勉履职 , 《规定》明确 , 代表人应当符合的四个条件:(一)自愿担任代表人;(二)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三)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四)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 申请担任代表人的原告存在与被告有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情形的 , 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
林文学称 , 《规定》还明确投资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申请法院撤销代表人资格 , 同时赋予投资者对诉讼代表人实施重大诉讼事项的监督权 。
此外 , 林文学还介绍 , 为保障投资者自行提起诉讼、上诉或者放弃上诉的权利 , 《规定》在鼓励投资者通过证券集体诉讼方式集体主张权利的同时 , 也充分考虑到由于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与风险偏好差异较大 , 风险承担与诉讼能力各不相同 , 明确应当允许部分投资者自行诉讼维权 。
【如何防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假公肥私”?最高法回应南都】编辑:程姝雯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