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学校等单位有义务防范性骚扰

7月31日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吹风会 , 介绍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
王利明|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学校等单位有义务防范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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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在吹风会上表示 , 此次民法典特别规定性骚扰的规则意义重大 。
王利明介绍 , 性骚扰问题是各国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 。 民法典第1010条这次特别在人格权编里面规定性骚扰的规则 , 意义重大 。 首先 , 民法典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 , 以便准确地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 , 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 维护一般人的行为自由 。 “性骚扰如果认定得过宽的话 , 比如讲个黄色段子都当作性骚扰 , 也可能会防碍人们的行为自由了 。 但是如果认定得过窄 , 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 ”王利明说 。
【王利明|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学校等单位有义务防范性骚扰】其次 , 民法典在第1010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有义务建立有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 , 防范性骚扰 。 “这个规定的目的 , 就是要通过法律要求这些单位建立相关的预防性骚扰的制度、规则、机制 , 来有效地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 ”王利明认为 , 有关承担性骚扰的赔偿责任 , 还是先由行为人来承担这个责任 , 但不能说明单位就没有任何责任 , 要根据过错来确定 , 看这些单位是不是因为它们的过错 , 对损害的发生真正产生了一定的作用 , 这些单位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 这些都是法官在认定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时应该考虑的一些基本因素 , 特别是要考虑它是不是有过错 , 这个过错对损害的发生是不是产生了作用 。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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