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昶|河南商丘刘女士因不堪家暴跳楼逃生 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冲破家暴藩篱?( 二 )
杨昶:这是相应的机构 , 如果是个人呢?
刘诚: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也是有限的 。 作为一个普通的旁观者 , 实际上去报告并不是我的法定义务 , 而是我一种道德上的责任 。 我们立法整体的一个特点就是特别强调制度化的力量和一种有组织的、社会化的力量 。 那么 , 作为一个个体 , 我们既不是制度化的力量 , 也不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化的力量 。 在法律当中 , 立法者也不能把这种义务过多地施加在一个个人身上 。 一定要有这样一个区别 。 所以我们更多的是强调一种有组织的、社会的力量 。 所以这里就提到第二点 , 我们立法除了特别注重社会力量以外 , 还会注重专业的力量 。 因为其实这些事情还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 我们可能会更多考虑用社会力量 , 比如心理咨询机构、法律咨询机构等去帮家暴受害者解困 。
家庭应该是保护成员的避风港 , 而不应成为暴力的保护壳 。 那么 , 怎样才能使受害者得到救助?这其中最关键的难点又在哪里?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 ,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 ,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李明舜教授表示:“在大部分中国家庭 , 法不入家门 , 这是一个很顽固的意识 。 另外 , 家庭问题往往被称为一种私事 , 所以对家庭暴力这种社会公害的性质 , 人们都认识不清楚 。 那么 , 就需要法律对弱势的家庭成员给予保护 。 实际上 , 我觉得反家庭暴力法 , 还有像广东的这个相应的实施办法 , 实际上就是打通了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一个通道 。 因为家庭暴力涉及到个人隐私等 , 这样一些弱势群体自身在能力、资源方面又处在一个弱势的地位 。 因此 , 法律对他们的保护应该更多地借助于两个方面 , 一方面 , 公权力要适度地介入 , 要积极地作为;第二个方面 , 就是社会的支持 。 对那些施暴者 , 不仅在法律上要给予惩处 , 而且在道德上也要予以谴责 。 当家庭暴力成为过街老鼠的时候 , 家庭成员就可以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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