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屡被家暴,为护子捅刺丈夫致重伤,无罪!( 二 )

  离婚、放弃全部财产 , 获得谅解书

  张某受伤后 , 邱某梅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送至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阳逻院区救治 。 张某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 。

  经法医鉴定 , 张某主要损伤为胸壁穿透创、双肺裂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胸腔积气 , 左侧背部胸壁积气 , 右侧胸腔少量积气 , 其肺破裂行手术治疗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胸腔积气、胸壁穿透创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

  2019年8月21日 , 邱某梅被取保候审 。 8月27日 , 邱某梅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 邱某梅放弃其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对张某的赔偿 , 张某则出具谅解书 , 请求对邱某梅免予刑事处罚 。 2019年11月11日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邱某梅犯故意伤害罪 , 向法院提起公诉 。 检方认为邱某梅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伤害 , 应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议判处邱某梅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三年 。

  在法庭上 , 邱某梅表示自愿认罪 , 同时辩解称其是为制止小孩被伤害 , 才持刀刺伤张某 , 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

  “我四处打零工 , 患了甲状腺多节结节 , 需要手术费4万元 , 我无力支付 , 一直拖着 。 现在与张某协议离婚了 , 所有财产我都放弃了 , 小孩归他抚养 。 ”在法庭上 , 邱某梅说:“自从我刺伤张某后 , 我们不怎么联系见面了 , 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 。

  检方指控犯故意伤害罪 , 法院判无罪

  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规定 ,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 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 , 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 , 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本案中 , 邱某梅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受其丈夫张某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 , 自己和其子先后遭张某殴打 。 为防止儿子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 , 邱某梅在徒手制止张某未果的情形下 , 持单刃水果刀向其背部连刺三刀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 , 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 邱某梅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对此 , 法院综合评判称: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 , 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

  首先 , 邱某梅事发前因婚姻矛盾反复遭到张某纠缠 , 直至凌晨时分仍受其不断滋扰 。 在报警求助 , 处警民警未能到达现场处置 , 经民警电话劝说张某以及邱某梅向张某之母求助均无果后 , 无奈打开家门面对愤怒的张某 。 因邱某梅和其子均曾受脾气暴躁的张某打骂 , 邱某梅在用尽求助方法、孤立无援、心理恐惧、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形下准备水果刀欲进行防卫 , 其事先有所防备 , 准备工具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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