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科技部发布专门规章 剑指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中新网北京8月1日电 (采访人员 孙自法)中国科学技术部7月31日通过官网发布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 正式公布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 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清晰界定 , 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 。
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 违规行为范围涵盖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其中 ,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12种情形:
一是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 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
二是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 , 隐瞒技术风险 , 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
三是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 , 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
四是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
五是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 , 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
六是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 , 编造科学技术成果 ,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
七是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
八是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 , 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
九是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
十是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
十一是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
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10类情形:
一是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
二是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
三是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
四是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 , 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
五是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
六是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
七是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
八是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
【科技部|科技部发布专门规章 剑指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九是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
十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
处理措施方面 , 最新出炉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提出 ,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 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 , 可单独或合并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 , 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 , 追回奖金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措施 ,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 , 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
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 , 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 , 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 对违规单位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 , 对违规个人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 , 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 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还明确从轻、从重处理情形 , 强调出现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 , 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之一 , 应给予从重处理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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