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证监会:对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证券民事案件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二 )


十二、证监会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进行监督 , 各相关派出机构和会管单位等依法提供支持和服务保障 。
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将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重要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案件结案后进行专项报告 。
十三、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合作 , 可以通过签订备忘录或业务协议等方式完善协作机制 。
十四、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活动的证监会系统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应当勤勉尽责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 , 遵守相关回避规定 , 保守工作秘密 , 不得谋取私利 , 不得接受不当请托及从事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 ,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五、证监会系统各相关单位在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过程中 , 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 , 积极总结经验 , 及时向证监会反馈意见与建议 , 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31日
责编:刘赟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股票|证监会:对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证券民事案件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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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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