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初一学生身着校服独自买手机,效力如何判定?( 二 )


本案中法官注意在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商品利益间找到平衡点 , 调解解决本案 , 相对兼顾到公平原则 , 较好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 ,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 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 ,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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