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法律知识|最高院案例:未参与房改也未签订公房承租合同,非征收被补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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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法律知识|最高院案例:未参与房改也未签订公房承租合同,非征收被补偿人】
京康说法房改一般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 , 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提醒 , 关于没有参加房改的房屋拆迁是否有补偿款 , 关键点则是对该房屋是否拥有所有权或者部分所有权 。 如果没有参加房改 , 现在只是拥有房屋的使用权 , 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原单位 。 对于现在的住户是不予征收补偿的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 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归被征收人所有 。 而被征收人一般是指房屋的所有人 。
最高院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8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县人民政府 。
案由: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
杨某以其作为案涉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 以及酌定装修损失为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申请再审 , 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一、二项 , 改判县政府赔偿杨某拆迁补偿和经济损失 。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 , 原县物资公司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将其综合楼和仓库改造成宿舍临时安置职工居住 , 杨某虽曾被安排在此居住 , 但既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 也未签订公房承租合同等 , 而仅仅是作为宿舍居住 。
原县物资公司1994年即已停止经营 , 2005年企业改制全产权转让时 , 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并由县经济贸易局管理 。
杨某与原县物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和领取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原居住宿舍在企业改制时未登记至杨某名下、县政府对部分原居住人已安置廉租房保障居住并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继续安置廉租房等事实 , 认定杨某既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 , 也未支付相应的对价参与房改 , 依法不是征收案涉房屋的补偿权益人 , 符合法律规定 。
杨某可依法向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安置廉租房 。 裁定如下:驳回杨某杨某的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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