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被告人|曹磊等13人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7月29日,子洲县人民法院对曹磊等13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曹磊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10个月。
 认定被告人|曹磊等13人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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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认定被告人曹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韩杰虎等11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个月;认定被告人石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认定被告人|曹磊等13人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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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磊等人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子洲县人民法院此次公开宣判,预示该院的涉黑恶案件清结任务全面完成,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持高压态势,突出重点打击,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有力震慑了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 认定被告人|曹磊等13人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文稿:梁进联
编辑:马亚琴
责编:李海林
审核:姜宏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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