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宅地70年产权续期如何收费?民法典专家:建议少收或不收( 二 )
针对温州当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 在2016年12月 , 国土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 , 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 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 , 不收取费用 , 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 涉及“土地使用期限” , 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
孙宪忠认为 , (《民法典》)作这个规定就是考虑到这个具体的情形 。 但是有个法律的原则 , 就是自动续期 , 如果他原来的费用缴纳得比较充分 , 也是不用缴费续期的 。 但是如果期限比较短 , 对国家利益不当的情况下 , 适当补充一些费用 , 也不算为过 。
“如果老百姓早先交的费用已经是很长期限的了 , 而且费用交得比较充分 , 建议还是不要再收费了 。 如果期限确实显著比较短 , 可以考虑收一点费用 。 住房制度的安排涉及到大多数老百姓的重大利益 , 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 ”孙宪忠说 。
对于宅地续期要不要收费的问题 , 王利明也表示 , 其个人理解 , 首先不是说全免 。 有的用地期限只是二十年 , 有的是七十年 , 七十年跟二十年交的费用是不一样的 , 如果全免了 , 对七十年的也不公平 , 显然现在还不能做到全免 。
他认为 , 也不能像缴纳土地出让金那样重新交一遍 , 这给老百姓增加的负担太重 。 所以究竟什么样的方式更合理?如果当时已经交了七十年(费用) , 现在是不是可以少交或者不交?这些问题都值得讨论 , 非常复杂 。
【观点|宅地70年产权续期如何收费?民法典专家:建议少收或不收】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近期也曾透露 , 《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作出原则规定 , 这为保障群众“户有所居”吃下“定心丸” 。 至于续期费用具体如何缴纳和减免 ,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中将会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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