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业务部副经理,为2.8亿融资项目提供帮助

近日 , 山东滨州市中级人民二审裁定 , 山东信托原上海业务部总经理薛某伟犯受贿罪 , 维持原判 , 判处有期徒刑6年 。
原审被告人薛某伟 , 男 , 汉族 , 1973年出生 , 研究生文化 , 2010年8月至2017年10月先后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15年7月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
上海业务部副经理,为2.8亿融资项目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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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底至2015年11月 , 被告人薛某伟担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副经理、总经理并主持工作期间 , 利用职务便利 , 为侯某实际控制的济南建中公司在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资8000万元和侯某实际控制的山东融利公司融资2亿元帮助 。
2011年1月、12月和2014年3月 , 被告人薛某伟分别收受侯某贿赂5万元、60万元、200万元 , 共计265万元 。
一审认为 , 被告人薛某伟身为国家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判处薛某伟有期徒刑6年 , 并处罚金40万元 。
宣判后 , 原审被告人薛某伟不服 , 提出上诉 。
滨州中院认为 , 上诉人薛某伟提出的“案发前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案发后其自愿认罪认罚 , 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 积极有价值线索和信息;其没有前科 , 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 ”上述情节原审均已认定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 原审量刑适当 。
【上海业务部副经理,为2.8亿融资项目提供帮助】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原审
【上海业务部副经理,为2.8亿融资项目提供帮助】原审 , 下级法院审理终结的案件 , 经由上诉程序或特别程序而移送上级法院时 , 该下级法院的审理称为原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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