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条|青岛发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二十条”新规 要求恶劣天气必须停工( 二 )


十七、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 , 并安排专职人员在出入口位置24小时应急值守 , 对进出渣土运输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 。不得允许与施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擅自进入施工区域 。
十八、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 , 施工企业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作业项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爆破现场进行爆后检查和验收 。未经爆后检查和验收的 , 不得进入机械拆除或者人工拆除作业工序 。
十九、当遇有大雨、大雪、大雾或六级以上风力等影响施工安全的恶劣天气和重污染天气时 ,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暂停施工 。应急响应未解除前 , 不得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
二十、拆除施工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施工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拆除施工 , 采取有效应对处置措施 , 全力组织抢险救援 , 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安全事故 ,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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